一、民事诉讼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民事诉讼俗称“打民事官司”,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自己因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他们是在法院的组织与指挥下,依法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起诉,答辩和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一)原告的起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该纠纷中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即要求解决什么纠纷?纠纷的经过怎样?理由是什么?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处,即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来证明诉讼请求的真实性。 (二)被告答辩 答辩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进行针对性的答复和辩解。被告在答辩中必须提出事实根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请求。答辩的书面形式即为答辩状。答辩状在格式上与起诉状基本一致。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被告自行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代替他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为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替他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委托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因权限不同可分为一般委托代理的特别委托代理两种。在一般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只能代理委托人为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特别委托代理除代理委托人的诉讼行为外,还可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处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如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在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仅被视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和注意事项 (一)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即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法庭上有权提供新的证据; 7、对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9、当事人有请示调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0、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11、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2、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3、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5、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示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得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二)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三)当事人注意事项 1、不准向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打听审判机密的秘密; 2、不准向承办人员和法院其他人员行贿; 3、不准向承办人员和法院其他人员请吃、送礼或为其办私事; 4、不准到承办人员和法院其他人员家里打听或谈论案件情况。 四、民事案件第一审普遍程序步骤 (一)开庭审理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诉讼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与案件有关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陈述、举证、质证,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时,都应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提供的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都须经对方辨认,质认。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双方当事人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等。双方当事人都承认的事实,记录在案,不再进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基本清楚和确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张、陈述自己的意见,通过法庭上的言词辩论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法庭辩论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辩论应围绕着是否清楚、是非责任是否分明、如何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辩论时不允许进行人身攻击,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侮辱、漫骂、攻击、讽刺,挖苦语言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警告。双方互相辩论后,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审判长应及时宣布停止辩论。在终结辩论之后,审判长应再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四)法庭调解 在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应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都愿调解且有调解可能的,审判人员积极引导,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法,自愿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法院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判。 离婚案件的调解是必经程序。 (五)宣判 宣判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有关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具有强制决断。人民法院的宣判一律公开进行,由审判人员宣判。案件是当庭宣判或是定期宣判由合议庭决定。宣判时,审判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 (六)闭庭 当庭宣判后,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或者合议庭决定定期宣判后,审判长宣布闭庭。闭庭后,书记员当庭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庭审笔录经宣读或者阅读记录无误的,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充、更正的,应允许。 五、当事人举证要点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是一项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查,仍未能收集到应有证据的,提供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裁判不利于自己,直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等证明;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的代理权限; 3、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4、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及证人姓名、单位、住址等; 5、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或他书面材料。 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由受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省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民事诉讼举证须知》之内容,进行分类指导。 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法庭规则,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和教育违法行为人的强制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罚款和拘留四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有: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招待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招待职务的;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7、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