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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诉讼费交纳办法——速算表
  发布时间:2010-06-30 20:41:38 打印 字号: | |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 本级速算增减额)

级数

诉讼标的金额

费率

速算增减额

1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50

/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

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

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

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

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

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

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

0.5%

41800

二、非财产类案件交费标准:

  离婚案: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相邻、抚养、赡养、扶养案件等)。

  劳动争议按件收每件10元(劳动报酬等统一按件收)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除外)按件收50

  管辖异议案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至100

三、申请执行费标准:

  对于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款的执行案,每件交50元至500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万元以下

50(每件)

/

1-50万元

1.5%

100

50-500

1%

2400

500-1000

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

67400

四、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1000元以下

30(每件)

/

1千元-10万元

1%

20

10万元以上

0.5%

520

五、其他申请费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编辑:恭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