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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夺人命 法院成功调结暖人心
作者:陆俊书 周年斌  发布时间:2010-06-30 21:59:19 打印 字号: | |

        201046,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成功调结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案,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一次性赔偿付了受害人家属责任强制保险110000元。

        20091215早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莲花中学教师李志全驾驶桂H-X7679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莲花镇势江往莲花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707线64Km 4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同镇五龙村金昌武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昌武、李志全受伤,金昌武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昌武、李志全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志全所驾两轮摩托车在财保公司平乐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受害者家属于201022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志全、财保公司平乐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9762元。

        经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志全同意承担受害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6105.75元。除已垫付的丧葬费、抢救费14618.50元外,余款21487.25元在5个月内分期付清。财保公司平乐支公司同意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受害者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抢救费1618.50元,合计1116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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