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恭城法院执行局法官们20天的艰苦工作,6月11日,他们为肖云等三人“讨回”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补偿金及加班费共计19188元,这三起历时一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申请执行20天后便顺利执结,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申请执行人肖云、彭世军、傅宇虹,原与被执行人桂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公司产品销售下滑,出现亏损,为扭转经营状况,被告组织全员开展销售业务,调整了部分人员的工作岗位,肖云等人在调整之列。但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调整岗位,未到新的工作部门报到。2008年12月29日,汇源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作自动离职处理。肖云等人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后,肖云等人仍不服,诉至恭城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桂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肖云、彭世军、傅宇虹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合计19188元。
判决生效后,汇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肖云等三人分别向恭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局长周密亲自主办,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到该公司找公司负责人,但均未见到。周局长又多次电话联系,敦促被执行人付款,2010年6月10日,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帐,将所欠款项如数汇入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