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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和解执结委托案 维护当事人家属权益
作者:陆俊书 刘国芝  发布时间:2010-07-01 10:20:31 打印 字号: | |

    3月30,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和解执结一起外省法院公告缺席判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死亡赔偿委托案,受害人家属如愿领到了全部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48082元。

    2002年5月2,恭城莲花镇李鸿驾驶桂H9号农用运输车(车主俸刚,支配人李强)从广东四会往广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四会市S263线时,与四会市黄田镇陈瑞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横过公路发生碰撞,造成陈瑞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2年6月18,受害人妻子申娇、女儿陈芬向四会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鸿、李强、俸刚赔偿其死亡赔偿金、补偿费、丧葬费等30000余元。因被告方三人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期满后,被告方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李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4095.18元、俸刚承担垫付责任的缺席判决。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李鸿系李强雇请的司机,其驾驶农用车与陈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瑞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李鸿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三成责任,其经济损失就由雇主承担。俸刚系该事故车车主,应承担垫负责任。

    恭城法院收到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转办函后,多次反复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今年3月终于召集到双方面谈协商,经执行法官耐心疏导、劝解,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愿意一次性付清受害人家属申土娇的经济损失本金及利息,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陆俊书 刘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