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以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抓好案件质量的同时,抓好案件调解工作,努力探索“案结事了”的工作方法。针对义务人履行能力不强,有利用调解拖延履行可能,信用较差,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较大让步后担心义务人不能按调解协议履行,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经当事人协商,约定义务人如果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时将加重其义务,由义务人或者他人为调解书的履行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后,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原告潘某担心被告不主动履行义务,民一庭主审法官针对这一情况,引导双方设立加重义务条款:被告自愿于2010年7月6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逾期则按15000元给付补偿费。原告于2010年7月6日来电,称已收到被告陈某10000元的补偿款,并感谢法官的悉心工作,对“对大棒加胡萝卜”的民事调解书连声称好。
恭城法院民一庭今年1-7月份共调解结案27件,应用加重履行其义务条款的调解书则有7件,据悉,义务人主动履行的效果均不错。恭城法院民一庭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让调解书主动履行有了保障,高效公正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减少了执行压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