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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村村通”卫星设备174套
家存爆炸物两罪并罚挨判12年
作者:陆俊书 李观友  发布时间:2010-08-19 22:00:30 打印 字号: | |

年已35岁的恭城加会乡龙头洼村村民林某勇,半个月内两次分别用撬窗、撬门的手段盗窃“村村通”卫星直播系统设备共计174套。同时还在家中非法储存爆炸物。8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林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徐某发、吴某达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分别判处缓刑和罚金。

2010129日晚,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龙头洼村林某勇持锯子窜至加会乡政府,采用撬窗的手段进入司法调解所房屋的仓库内,将加会乡文化广播站的42套“村村通”卫星直播系统设备盗走,以100元的价值卖给邻乡村民陈某海、吴某达各一套,余下40套林某勇通过吴某达以每套150元的价格卖给邻乡村民徐某发、徐某发将以每套25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13套。

2010214日晚,林某勇伙同林某章(在逃)持钢筋钳再次窜至加会乡政府,采用撬门的方法进入司法所内,将132套“村村通”卫星直播系统设备盗走,将其藏于果园沼气池内。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两次被盗合计174套的“村村通”卫星直播系统设备总价值60030元。

20101月份,林某勇违反国家关于储存、使用爆炸物的有关规定,在其家中非法储存爆炸物,经县标准计量所称量,所储存的爆炸物净重2.484KG;经桂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检验,爆炸物送检材中检出铵离子、销酸根离子、梯恩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60030元,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林某勇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数罪并罚。徐某发、吴某达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