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申请人领到了被拖欠两年多的运费21800元、利息6480元。
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江家厂个体运输户许绍甫,为恭城镇印山街王洪运输水泥。2009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王洪共欠许绍甫水泥等材料运费21800元,并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09年2月28日前还清,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诺到期后,王洪未按约还款,许绍甫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洪支付运费21800元,并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6480元。
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洪同意于2010年3月3日前付清运费21800元及利息6480元给许绍甫。付款时间到期后,王洪未付分文。许绍甫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召集到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商谈,经执行法官解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义务的利弊关系及做人要信守诺言的道理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洪当面付清了上述运费及利息,许绍甫表示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