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债权人张翠芳当庭领到了拖欠10年之久的借款本金52万元、利息379000元。
1998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就恭城瑶族自治县食品公司(简称食品公司)借款一事授权原中国工商银行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与其协商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一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并将食品公司使用的土地及仓库作借款抵押物。当日,原中国工商银行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依合同向食品公司发放了借款52万元。合同规定借款月息为7.2%,借款期限到1999年4月28日止。借款到期后,食品公司没有依约还款。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将其诉至法院。
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食品公司于2010年10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事后,中国工商银行因改制原因将债权转给张翠芳,调解书履行期限到期后,食品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张翠芳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后,经过了反复执行未果,10月26日,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食品公司一次性付清了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89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