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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判案热心为民 锦旗致谢深表民心
作者:陆俊书 朱顺基  发布时间:2010-11-09 16:47:07 打印 字号: | |

119日上午930分,河南省光山县个体工商户王保银等3人双手捧着“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鲜红锦旗,亲自送到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并连声感谢恭城法院的办案法官,真正把执法过程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全过程,亲切热心为民,解决实际问题。

事情的来由还得从头说起,前几天,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邓绍斌返还沙场转让金703000元给王保银等3人。

200966日,河南省光山县个体户周国升、王保银、徐良胜与广西平乐县沙子镇村民邓绍斌签订了《沙场转让协议书》,约定将邓绍斌位于恭城栗木镇上灌村樟木塘沙洲及鱼鳞塘村下鸟塘沙洲两处沙场及沙场用电线路,厂房设施转让给周国升等3人。两处沙场总面积约170亩,有效开采期为5年。沙场转让总价为90万元,周国升等3人支付70万元,余款20万元在开工半年内付清。合同还约定,由邓绍斌在签订协议30天内办妥《河道采沙许可证》变更手续,协议签订后,周国升等人分三次给付邓绍斌转让金750000元,并投资185000元购买挖沙设备进行开采约20天,因邓绍斌没有办妥相关《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变更手续,上灌村村民小组以邓绍斌违反了所签的《河道疏浚协议书》,损害了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将上灌村樟木塘沙洲的所有权收回。导至周国升等人无法开采,遂诉至法院。要求邓绍斌返还转让金703000元,赔偿损失432000元,解除与邓绍斌所签订的《沙场转让协议书》。

    法院审理认为:周国升等3人与邓绍斌所签订的《沙场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标的物河沙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明确规定的非金属矿产,其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该《沙场转让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邓绍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作出以上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陆俊书 朱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