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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定雇用关系判赔 法官复查以承揽关系维权

作者:陆俊书 朱顺基  发布时间:2010-11-23 15:03:44 打印 字号: | |

       1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伍先春与梁海清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的积怨,由伍先春给付梁海清补偿款44000元。比原判赔偿31万减少了256000元。

     2007年,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安冲村村民伍先春在贺州市钟山县同古镇三车林场承包林木砍伐。同年12月初,伍先春叫本县平安乡李志平、向觉根找到承揽人梁海清等人,由李志平驾车送其到同古镇三车林场。到场后,梁海清等人与伍先春口头约定,由伍先春按每立方米75元给付工钱,购买砍伐工具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同年12月16日11时,梁海清在砍伐林木时被倒下的树砸伤腰部,当日送至恭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2横突骨折,脊髓损伤。因疗效不明显,2008年1月8日出院,先后转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贺州市广济医院治疗,三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40738.52元。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海清人身损害致残疾程度为二级伤残。

     2009年9月2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雇用关系,判决伍先春赔偿梁海清医疗费、抚养小孩及母亲瞻养费共计31万元。判决后,伍先春未提出上诉,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恭城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案复查认为,原判适用雇用合同法律关系错误,应以承揽合同关系定案。伍先春可以对梁海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不需承担梁海清在加工承揽过程中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人身损害赔偿。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及时公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桩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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