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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无证砂轮致人受伤 担责赔偿伤者5万元

作者:陆俊书 黄艳姣  发布时间:2010-11-23 15:23:09 打印 字号: | |

 

购买不合格砂轮并盲目操作,致使砂轮爆炸致伤,11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判决销售不合格砂轮店主陈朝锋赔偿受伤者杨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1981.89元。

2008103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居民杨继生的妻子俸词珍到本镇陈朝锋开的万和五交化商店购买了规格为GB/T2485-20081-300×32×32-A/F46PV-35m/s砂轮一个。该砂轮无厂名、厂址及合格证。次日,杨继生将此砂轮安装在其儿子杨武所经营打铁铺的砂轮机上使用发生砂轮爆炸,造成杨继生受伤,当日被送到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弥漫性轴索损伤;2、皮挫裂伤;3、头皮血肿;4、右颞关节损伤;5、双耳感应性神经耳聋。20081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4515.18元,出院后在门诊治伤花费医疗费1414.24元。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继生所受伤程序属X级伤残;其右耳听力下降属X级伤残。

2010511日,杨继生将陈朝锋诉至本院,要求陈朝锋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29581.89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继生妻子在陈朝锋经营的五交化商店购买了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砂轮,经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为不合格砂轮。杨继生使用该砂轮时发生爆炸受伤,属产品质量所致,但其在操作砂轮机时没有戴安全防护设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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