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栗木镇一村民在短短的4个月内到恭城县城盗窃电动摩托车7辆,并将所盗车辆低价卖给同镇村民。8月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前胜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刘昌斌、刘昌祯、刘昌元单处罚金5000元、4000元、3000元。
现年35岁的恭城栗木镇平垒村村民何前胜,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4个月时间内分别到恭城镇道班、公路局、惠丰花园小区盗走电动摩托车7辆。后将所盗电动车以500元至25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同镇村民刘昌斌、刘昌祯、刘昌元等人。经物价部门鉴定,以上被盗7辆电动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13508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前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刘昌斌、刘昌祯、刘昌元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脏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