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以联保小组向银行借款,成员借款未还违约。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2月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中言、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2009年4月1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大石排村李中言、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以联保小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提供连带担责任,担保本小组其他成员2009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在恭城支行的贷款。并于2009年4月30日与恭城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给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李中言可以在30000元人民币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恭城支行申请借款,并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其限最长为1年,借款利率与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30%。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作为连带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担保。
2009年5月10日,李中言向恭城支行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41.61元,至2010年6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71.66元。借款到期后,恭城支行多次向联保小组催还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中言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71.66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中言、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与恭城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李中言未履行还款义务,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作为担保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中言归还恭城支行本金30000元及利息,李红发、李连文、李天星对李中言所借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