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栗木镇李三伙同他人在恭城县城干起飞车抢包的勾当,被公安机关抓获。2月1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李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7月4日凌晨,恭城栗木镇李三伙同“拜财”(绰号,姓名不详,在逃)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行至恭城十字街,发现陈小玖独自一人走往农贸市场方向,李三持刀一路尾随,行至农贸市场卖鸡行附近,便持刀将陈小玖的手提包抢走,即与“拜财”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走的包内有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296元。李三分得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00元。
2010年7月10日凌晨。李三伙同“拜财”到恭城镇滨江苑万福宾馆附近发现农彩琼等两名女子朝万福宾馆方向走来,“拜财”将摩托车开至该宾馆门前等候,李三尾随农彩琼二人至该宾馆巷子里,持刀将农彩琼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诺基亚滑盖手机及小灵通各一部,人民币790元,李三分得诺基亚滑盖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9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诺基亚滑盖手机价值人民币4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三在犯罪时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6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