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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车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轻刑
作者:陆俊书、韦绍松  发布时间:2011-02-12 15:06:20 打印 字号: | |

恭城莲花镇一村民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路上行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便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21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李邦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徙刑两年,缓刑三年。

2010719上午,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盘龙村村民李邦钦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李居凤(二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莲同公路往平乐县同安镇方向行驶,上午10时,当行驶至高塘村周日群家门口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村民彭子逵发生接触,造成摩托车损坏、李邦钦及李居凤、彭子逵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彭子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彭子逵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重度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邦钦负本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子逵家属与李邦钦达成了赔偿25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其家属对李邦钦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邦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邦钦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份经济损失,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陆俊书、韦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