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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驾车致人残疾 无力赔偿担保人担责
作者:陆俊书 梁锦仲  发布时间:2011-03-16 15:36:43 打印 字号: | |

恭城加会乡一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超载占道行驶,与对向超速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伤致残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3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扣划担保人在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到了久拖六年的赔偿款10840元。

2005725晚上730分,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蟠龙村林文灯(未成年),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两人,由加会街往平安乡桥头方向行驶至恭龙线11KM700M处时,遇平安乡土彼村村民蒙观强(未戴头盔)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因林文灯占道行驶,致使两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文灯、蒙观强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文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超载占道行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蒙观强未戴头盔超速行驶,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蒙观强被送县人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开放性多发性颅骨骨折、视神经损伤、左眼失明。

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蒙观强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双眼盲目属Ⅳ(四)级伤残、致外伤性脑脊液鼻漏属Ⅹ(十)级伤残。经住县医院和转桂林医学院住院治疗109天,共花去医疗费26367.18元。出院后,蒙观强将林文灯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林文灯在此事故中未戴头盔、无证、超载、占道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即70%,蒙观强未戴头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判决林文灯的父母赔偿蒙观强住院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9158.96元的70%,即48411.27元。

判决生效后,林文灯的父母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蒙观强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清理执行本案中,得知林文灯的姐夫田远碧曾书面担保本案的赔偿义务,执法法官及时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转交申请人。让久拖六年的赔偿款终于如愿圆梦。其余赔偿款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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