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一男青年醉酒后,驾车搭乘朋友由栗木返回县城途中,与路树发生碰撞,致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3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何文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10月12日晚10时许,在珠海打工的恭城栗木镇何文强驾车带着在外打工的珠海籍周正海、崇左籍周立波、云南籍刘云东回栗木镇其舅舅家吃宵夜,醉酒后驾车沿省道201线由栗木往县城方向行驶,23时20分,当车行驶至147KM 500M路段时,驶出行驶方向道路左侧与路树发生碰撞后,车翻至行驶方向左边沟里,造成后排坐位的周立波、刘云东当场死亡,何文强昏迷,周正海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过路司机及时报警,伤者才得到及时救治。
经法医鉴定,周立波、刘云东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文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文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万元,其家属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何文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车行驶,因而发生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何文强主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其家属的谅解,法院酌情判处何文强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