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遗赠扶养合同纠纷。
2009年7月,恭城县恭城镇渡雷村年已73岁的五保老人蒋思益与同村村民蒋永贞在恭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签订了《供养孤老合同书》,并从签订之日起跟随蒋永贞生活。蒋思益名下的责任田地由蒋永贞耕种,每年1200元的养老金交由蒋永贞作生活开支。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和,常为一些生活锁事引起口角,随后,蒋思益便自己单独生活,蒋永贞不同意其单独生活,并拒付其生活费用。为此,蒋思益将蒋永贞告上法庭。
恭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解,双方同意按原签订的《供养孤老合同书》的条款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蒋永贞未支付蒋思益单独生活其间的生活费1500元,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恭城法院的执行法官受理本案后,召集双方到庭协商,经法院耐心疏导,就案说法,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蒋永贞当庭付清了蒋思益单独生活期间的生活费150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供养孤老合同书》继续履行各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