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客车为搭载乘客,在超越前车后与被超车辆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引发追尾事故。6月2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受害人贲国林领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及当事人陈江德分别赔偿的款项78674.65元、60242.68元,合计人民币98917.33元。
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西路个体户陈江德驾驶该县安顺汽车运输公司的桂CU0208牌号小型客车搭载乘客沿X161线由该县莲花方向往县城方向行驶。9时30分许、行至10Km 500m路段时,陈江德驾车超越同向行驶由贲国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即驶回原车道临时停车搭载乘客,导致两轮摩托车与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贲国林及小型客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贲国林的伤情经桂林市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四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江德驾驶机动车超越前车后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即刻驶回原车道临时停车搭载乘客,妨碍了车辆通行;贲国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陈江德、贲国林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1年4月,贲国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江德及该县安顺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1309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江德购买车主为该县安顺公司的小型客车挂靠于该公司经营,并于2009年4月16日在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仍在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贲国林、陈江德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自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该县安顺汽车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陈江德系挂靠关系,该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挂靠经营的车辆人员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贲国林经济损失,不足部份,应由陈江德、贲国林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分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贲国林经济损失人民币38674.65元;陈江德赔偿贲国林经济损失人民币60242.68元;该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赔偿义务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贲国林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恭城法院受理执行后,通知贲国林、陈江德及财保公司到庭协商履行判决义务,经执行法官耐心疏导,贲国林、陈江德及财保公司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