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和一起两自然村争执了11年的山场土地权属行政案件。
2000年以来,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乡杨溪自然村与双溪自然村因该村地名为海枧漕、起屋界、土城墙、四十块砖、大穴岭一片山杨土地权属经常发生争执。11年来,两自然村村民为此到县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三级法院打官司,争执权属,两自然村曾为此多次发生械斗。该县县委、政府为防止事态扩大,均在械斗发生时,及时派出大量警力控制事态发展、阻止流血事件发生,维护群众生命、生产安全。但是,要彻底根除两自然村村民不再发生械斗,还要查清产生械斗的根源,“对症下药”,才能化解两村矛盾。
2004年10月19日,恭城瑶族自治县县政府作出恭政处[2004]10号行政处理决定,将地名十四块砖、药场路口、松毛界一片700余亩山场确权给双溪自然村。此后,两自然村之间的矛盾逐日加剧。该案后经县法院、市中院作出审理判决,但两自然村的争执反而不断升级,并不断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9年1月9日,广西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恭城县政府作出的[2004]10号行政处理决定。但两自然村对恭政处[2004]10号处理决定的(三)项关于插花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及面积认识不一;期间发生过两次群体性械斗,县政府派出大量警力赶赴现场疏导、制止、才得以平息。
2010年10月13日,恭城县政府作出恭政处[2010]2号处理决定,将棉花岭大漕的三处插花地52亩确权给杨溪自然村管业,而杨溪自然村在恭政处[2004]10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确权给双溪自然村管业的地名为四十块砖、药场路口、南蛇岭一片的山场中所种植的柿子要限期自行移走。杨溪自然村不服该处理决定,并于今年5月21日向恭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恭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们深感责任重大,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案情,召开案情分析会,多次深入争执现场,就地召集两自然村代表座谈协商,经反复说理沟通,权衡利弊,双方代表感到法官以案说法、劝解疏导的诚心厚意。为了两自然村解除隔阂,友好往来,双方在既利于彻底消除纠纷,又便于今后管业基础上,达成了山场互换协议;对双溪自然村在十四块、药场路口,南蛇岭一片其中两处山场与杨溪自然村在棉花岭大漕的三处插花地进行了互换;并就部分杨溪自然村村民在互换山场上种植的柿子树达成了补偿协议,杨溪自然村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争执11年的山场权属纠纷,终于在法官的调解中真诚和解,双方又恢复了往日礼尚往来的平静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