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恭城镇村民李玉龙在县城农贸市场扒窃时被发现,过路群众见状追赶时,李玉龙持凶器拒捕,后经报警将其抓获。9月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玉龙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3月30日下午17时许,恭城县恭城镇下洲村李玉龙在恭城镇24米街农贸市场一水果摊,用镊子将正在购买水果的李仙兰女士手机盗走,被李仙兰发现,李玉龙立即逃跑,被过路群众李海和欧杰分头追赶,李玉龙为抗拒追赶,当场持长24.5厘米的镊子威胁追赶的欧杰,欧杰因此暂停追赶。当欧杰在县中医院附近发现李玉龙时,其再次持镊子威胁并追赶欧杰,李玉龙并侵机逃脱。
同年4月2日22时许,李玉龙在恭城镇精英网吧被欧杰和李海发现即报警,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李玉龙曾两次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法院审理认为:李玉龙实施扒窃,在被群众追赶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玉龙原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时未满18周岁,虽不构成累犯,但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且前罪所判罚金尚未履行,应予并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