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9时10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恭城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故意杀人犯朱兰芳死刑,立即执行命令。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沙田村村民朱兰芳与同村妇女陆小妹有婚外不正当关系,后因其疏远朱兰芳而心生不满。2008年8月3日晚,朱兰芳多次打电话约陆小妹出来,均被其拒绝。次日凌晨1时许,朱兰芳从自家厨房拿一把菜刀和编织袋到陆小妹家欲与其发生关系,在遭到拒绝后产生杀人恶念,即用双手掐住陆小妹的脖子直至其不动后,又将陆小妹抱至床上用菜刀朝其脖子割一刀。朱兰芳将陆小妹杀害后,用菜刀将其乳房、阴部、臀部等器官分别割下装入编织袋。然后又将陆小妹的腹部剖开,取出部分内脏器官装入编织袋,接着将菜刀和装着陆小妹部分器官的编织袋抛弃在栗木镇沙田村垒口一水沟里。次日上午,朱兰芳将自己作案时穿的裤子和陆小妹的手机丢到自家果园里,重新购买了手机及卡,开摩托车逃往湖南。8月7日下午,朱兰芳在湖南道县道江镇一旅馆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陆小妹属生前被他人扼颈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兰芳因陆小妹不愿与其保持婚外情而预谋杀人,用双手猛掐陆小妹颈部直至不动,并唯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刀切割陆小妹颈部等多处器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朱兰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130元。
朱兰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