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无证驾车致人亡 保险理赔12万
作者:陆俊书 邓诗弟  发布时间:2012-02-24 01:01:06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加会乡村民覃某力无证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与同乡73岁村民陈某泉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其身亡。2012年元月4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赔偿死者陈某泉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20111017上午930分,恭城加会乡双坝塘村村民覃某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其父覃宗培所有的多功能拖拉机沿X160线由加会街往桥头村方向行驶至12KM 50m路段时,遇同乡白洋街73岁老人陈某泉骑自行车在前同向行驶道路两侧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损坏、陈某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右行驶,且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引起碰撞,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基本相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陈某泉遇难后,覃某力赔偿了其抢救费等经济损失23283.53元。

覃宗培的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恭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覃某力所驾驶车辆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0000元,死者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48652.53元,超出的28652.53元因陈某泉在事故中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对方赔偿责任,即由其赔偿22922元。而覃某力已赔偿了23283.5元,故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俊书 邓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