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镇27岁村民蒙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后因车祸身亡,其父母持其投保的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行驶证为由拒赔。1月1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保险公司拒赔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意外保险金50000元。
2010年7月7日,恭城镇江贝村27岁村民蒙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1年7月6日止。保险费100元,可保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
2011年2月25日,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一重型货车发生正面相撞,蒙某某当场死亡。
事后,蒙某某的父母持其投保的相关材料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行驶证为由予以拒赔。蒙某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法院认为,蒙某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保险公司免除保险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