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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决定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对原告莲花镇枧头村委第十八、十九小组不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确权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2-07-16 11:09:4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决定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对原告莲花镇枧头村委第十八、十九小组不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山林行政确权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绍斌、邓明祥,人民陪审员刘绍明组成合议庭,审判员陈绍斌担任审判长,邓明祥主审本案。

特此公告

 

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恭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