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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责任山林木 获缓刑罚金2万元
作者:陆俊书 李观友  发布时间:2012-07-27 11:11:44 打印 字号: | |

无证砍伐责任山林木   获缓刑罚金2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平安乡年仅21岁女子周颖为与他人合伙开山种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证雇请他人砍伐责任山林木。75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周颖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徙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恭城平安乡黄茅坪村现年21岁的周颖在家招亲,其父亲周文将家庭责任山位于平安乡下山源村狮子石山场让给周颖经营管业。20116月,同村村民欧阳助问周颖的丈夫吴庆是否有地种树,吴庆讲其妻子家有点责任山可开发种树。同年7月,欧阳助到周颖家协商种杉树、毛竹事宜,并与周颖签订合伙种树、种竹协议,周颖负责出责任山面积60亩,欧阳助负责种树一切费用,成材后收入平分。

签订协议后,周颖未办理砍伐手续雇请了观音乡村民刘祖明砍伐平安乡下山源段景岩石狮子石山场内原有直径6-20CM左右的杂木材积55.8立方米,折算活立木蓄积共93.08立方米。然后雇请刘祖明将砍伐的山场全部烧过一遍,为开地种树、种竹打好基础。

201219日,恭城森林公安工作人员向周颖了解情况时,周颖供述了自己雇请他人砍伐狮子山场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周颖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用砍伐责任山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周颖犯罪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