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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女士受伤 法院判赔八万余元
作者:陆俊书 李世敏  发布时间:2012-07-27 11:54:51 打印 字号: | |

栗木镇村民查春梅女士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正在公路上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查女士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71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查女士经济损失89906.12元。

2011816日上午815分,贺州市沙田镇道东村村民邱红图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箱式半挂车沿省道201线由灌阳往恭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25KM路段时,遇栗木镇大布尾村民查春梅女士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栗木街往栗木锡矿方向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查春梅女士受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查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红图承担次要责任。

查春梅受伤当日到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盆骨开放性骨折;2、阴道、尿道锁闭;3、失血性休克;4、左骶丛损伤、坐骨神经损伤、右侧腰腹部、髋部、右大腿广泛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98天,共花去医疗费137432.64元,雇主董西莲支付了65000元。

邱红图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箱式半挂车的车主系董西莲,两车均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均在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邱红图存在过错,应按认定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雇主董西莲已自行足额赔偿了查春梅65000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