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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定于2012年8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兰普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09 16:05:2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定于2012822日上午90分在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张小芳与被告兰普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28月9日

责任编辑:恭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