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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不思悔 再犯重判六年多
作者:陆俊书 李观友  发布时间:2012-09-18 15:48:47 打印 字号: | |
  灵川县潮田乡村民李永亮、毛建福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3年有期徒刑,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8月2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毛建福、李永亮、毛扶燕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5年3个月、5年,各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8月28日晚上七点多钟,灵川县潮田乡深井村委古斗村32岁村民李永亮在桂林租来一辆小汽车与同村村民毛建福、毛扶燕由桂林来到恭城镇滨江苑居民区寻找适合盗窃的目标,当来到民政局时,见对面三楼没有亮灯肯定没有人在家,毛扶燕在车里望风,李永亮、毛建福带上撬门工具上到三楼康奕峰住处,用“卡巴”?铁皮、开锁工具?破锁方法,入室窃取康奕峰的长城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两个花生造型的黄金饰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440元,首饰价值7547元。

第二天凌晨,李永亮、毛建福、毛扶燕在恭城镇滨江苑黄越住处,毛扶燕继续在车里望风,毛建福用手摇钻将防盗门钻一个孔,用专用工具将防盗门打开,李永亮、毛建福分别在客厅、房间的沙发上拿走一部黑色的苹果手机及3000元现金,当时房间床上有人睡着。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560元。以上两次盗取的物品及现金金额共计17574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永亮、毛建福、毛扶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永亮、毛建福分别于2007年6月13日、2006年5月9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李永亮、毛建福、毛扶燕的犯罪手段,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