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十七、八岁的花季小伙,驾驶摩托车去赴好友之约,但好友永远也等不到他们的到来,一场无情的车祸夺去了两位小伙年轻的生命,而罪魁祸首却是他们自己。
2010年12月4日下午,家住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松树村的十七岁小伙秦兴正与父母在地里干农活,忽然接到同村好友秦进从20里外的小镇上打来的电话,说是邀请他晚上到小镇上“聚一聚”,顺便捎自己回村里。由于手头的活多走不开,秦兴当时就没有答应。直到下午5点,终于忙完了手头的农活,秦兴又想起了好友先前的邀请,看看天色未晚,不由心中一动,决定要去与好友好好“聚聚”。于是回到家里开了自己父亲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就走,在村边碰巧遇见了玩伴秦小峰(十八岁),听秦兴说要去外面镇上玩耍,秦小峰也要求一同前去,两位少年便兴高彩烈地驾着摩托车消失在沉沉的暮色中。由于晚上视线不好,车速过快,刚驶离村子不远,摩托车便突然失去控制撞在了路边的大树上,秦兴头部受重创当场死亡,秦小峰送医院抢救无效3日后亦死亡。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受害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两个家庭遭此变故,陷入极度的悲痛之中。
悲痛之余,两受害人的家属认为,自己儿子的死,与秦进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受了秦进的邀请去跟他玩并接他回来,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惨剧。两家人便找秦进一家人理论,要求分别给予6万元的经济赔偿。秦进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两受害人家属遂于2011年底以义务帮工受害为由将秦进诉至法院。
恭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受害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自己负完全责任,两受害人与秦进也并未形成帮工关系,其要求秦进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遂驳回了其诉请。两受害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