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一个25岁的青年男子,匆匆忙忙的来到恭城法院立案庭,我要告状。立案庭张法官热情的接待了他,问:你要告谁? 我要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并向法官递交了诉状。立案法官接过诉状,得知来人叫李双,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北洞源村人。
因为2012年8月20日下午,李双弟弟李某杰驾驶他的一辆车牌号为桂HYG9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恭城县城水电宾馆沿城中西路往红绿灯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时与罗某兴驾驶在此掉头的桂C9692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双弟弟李某杰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兴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双弟弟李某杰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因其弟弟李某杰驾驶的车辆系以李双的名义入户,李双赔偿罗某兴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李双的车辆于2012年2月20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恭城代办点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李双弟弟李某杰无证驾驶为由拒赔,为此,李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赔偿罗某兴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主要审查张法官对其诉请及该的事实做了进一步仔细了解后,对其讲事实,摆法律,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让其明白,该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拒赔的原因,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该案在法院立案庭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起诉。并非常激动的握住法官的手说“法官,太感谢您了,您为我们的事碍心解释操了不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