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李重发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平乐县阳安乡善福村委福龙村年已45岁村民李重发于2005年12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4月21平乐县阳安乡善福村村民李重发于2012年3月窜至恭城镇拱辰街六次撬窗入室,盗走他人现金、手机及香烟价值共计9554元。日刑满释放。
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27日凌晨1时至2时左右,到恭城镇拱辰一条街,十日内六次翻墙越院、用千斤顶顶弯窗户钢筋,盗走他人现金3870元、高档香烟等财物价值5684元,共计9554元。刷新了十天内在一条街六次撬窗入室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李重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重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