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夫妻贷款约定男方还
法院调解双方同担责
作者:陆俊书 李世敏  发布时间:2012-11-07 16:27:07 打印 字号: | |

恭城镇高洲村梁艳、张华夫妇婚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贷款10万元,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由男方承担偿还。20121010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婚后共同债务夫妻同担责,联保借款户承担连带责任。

恭城镇高洲村27岁梁艳女士去年31日与同镇比自己大7岁的张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恭城镇滨江苑经营茶庄生意,由于资金不足,特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以下简称平乐支行)贷款,201147日,梁艳、张华、同镇村民周文、刘深、董锋五人共同与平乐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联保户每户向平乐支行申请借款10万元,三户互负连带担保责任。梁艳、张华夫妇向平乐支行贷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15.6%年,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四个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如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借款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平乐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平乐支行依约将借款10万元交付梁艳、张华使用,但只支付了前四个月利息及第五个月本息,没有按期归还第六个月的本息。梁艳、张华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平乐支行于2012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梁艳、张华归还借款10万元,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5.6%支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日止,并支付平乐支行委托律师费用4000元,周文、刘深、董锋承担连带责任。2012326日,梁艳与张华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协议约定银行贷款10万元由张华个人承担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召集平乐支行及三联保户调解,梁艳认识到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同担责,三联保户必须承担连保责任的道理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梁艳、张华、周文、董锋分别自愿承担平乐支行借款本息2500元、41404元、48900元、5800元,并当庭付清。这桩三联保户每户借款10万元,由于其中一户违约,联保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借款纠纷终于当庭兑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