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镇村民黄建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横过公路时,与自卸货车相撞受伤抢救无效身亡。12月5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庭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黄建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
2012年6月19日19时30分,恭城镇寺湾村村民黄建强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X161线6Km 800m路段西侧横过东侧时,遇莲花镇山狮角村村民李清驾驶同村村民李石球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由恭城莲花镇往县城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建强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清、李石球为黄建强垫付了20000元丧葬费。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黄建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石球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挂靠恭城泰昌运输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有效保险期内。保单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黄建强有父亲、妻子、女儿需要赡养和抚养,经庭审确认黄建强的丧葬费为17076元、死亡赔偿金104620元、抚养费28248元、赡养费3509元,合计为15345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明确了责任,达成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黄建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