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了一起当日立案执行的案件。“真没想到拖欠了近两年的工钱那么快就能要回来,太感谢你们了”,农民工周春生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到。
周春生于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1月5日在一矿建集团的工程项目部井口运输倒渣提升岗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始终未与周春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1日,周春生向恭城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矿建集团支付2011年3月13日至2012年1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8500元。2012年5月2日恭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矿建集团支付给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8500元。
由于矿业集团未按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2012年12月13日,周春生向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审查受理后,立即与矿业集团负责人取得联系,首先对其消极态度进行了批评,继而循循善诱,讲政策法律,讲伦理人情,让其换位思考,体谅农民工的艰辛与不易。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做集团负责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天矿业集团便支付了周春生工资的差额部分2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