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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身抢得十元钱 获刑四年罚一千
作者:陆俊书 李观友  发布时间:2013-01-18 10:54:30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庄埠村村民彭玉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对双脚失去脚掌、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实施抢劫。201314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彭玉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平乐县沙子镇安全村委大洲村村民张庆金13岁时双脚被烧伤失去脚掌致四级残疾,经过医治只能慢步行走,生活十分不便。201225日上午1020分,张庆金由沙子乘车到恭城老车站下车,步行来到老车站99超市对面摆摊修雨伞,恭城镇庄埠村年已42岁村民彭玉龙看见张庆金是双脚无掌的残疾人,不敢反抗,便向其要点钱来花,张庆金说没有钱,彭玉龙就动手搜其全身,搜到10元钱和一部手机,张庆金想要回去,被彭玉龙强行抢走。事过两个星期,彭玉龙到西岭市场补鞋子,又见到张庆金在市场摆摊修雨伞,便又向其要两百元钱,并说给了钱就可把之前抢的手机还给他,张庆金说没钱。当天晚上,张庆金喊人将彭玉龙抓获。

彭玉龙曾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余刑罚金2500元未缴。

法院审理认为,彭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彭玉龙原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