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戈某因怀疑妻子与钟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伺机报复,持木棒殴打钟某,2013年3月1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戈某系恭城县栗木镇人,2011年9月11日晚,戈某在朋友家吃饭时偶遇钟某,想到钟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怒意顿生,遂萌生出要教训钟某的念头。当晚10时许,戈某手持木棒在钟某回家必经之路上等候,意图报复。当钟某骑摩托车经过时,戈某手持木棒对钟某进行殴打,将钟某左太阳穴等部位打伤,
经法医鉴定,钟某左侧颧骨骨折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戈某赔偿了钟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戈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戈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