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丹江村村民马春,驾重型货车超速行驶与同镇村民黄玉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侧翻,连撞正常行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三死一伤的特大交通事故。3月1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马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9月16日,恭城莲花镇丹江村现年25岁村民马春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载一车塑料果筐由恭城送货到平乐县源头镇,14时10分,马春超过限速标志最高80公里时速返回莲同公路县道431线55km 900路段时,遇莲花镇岩口村村民黄玉龙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道路东侧村道驶上县道431线左转驶向平乐方向,马春发现该摩托车时两车相距约十几米,采取紧急刹车避让,由于操作不当,两车发生碰撞后货车驶入道路西侧机动车道侧翻,连撞正常行驶的同镇村民雷锦驾驶并搭乘黄美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了马春受伤,黄玉龙、雷锦、黄美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马春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春、黄玉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雷锦、黄美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马春通过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6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过限度标明最高时速,遇突发情况处理不当,发生三人当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马春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可认定为自首,事后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2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