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1995年出生的九五后未成年人,因年少不经事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2013年3月2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
王某系恭城县西岭乡人,2012年10月24日,在一番酒足饭饱后,王某驾着摩托车上路了,不曾想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医院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2.65mg/dl,属醉酒状态。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对事实认定无异议。同时,法庭了解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为了生计而奔波忽视了对他的关心与管教,王某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才会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发生。考虑到王某实施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