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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倾情调解 申请人宽容让步暖人心
作者:陶新园 余远进  发布时间:2013-04-17 15:29:00 打印 字号: | |

326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执结一起人身损赔纠纷案,两个遭遇生活厄运的当事人相互谅解包容,感受着人间温暖。

何华、孙明均为恭城县西岭乡村民,20094月,何华买下了孙明两亩山场上的杂木。20091222日,何华雇佣何志、文君等人为自己砍伐这些杂木。20091223日上午9时,不幸降临了,文君用油锯锯倒的大树重重地击中何志的头部,何志当场昏迷。几经治疗出院后鉴定:何志双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构成十级伤残。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判决:何华、文君、孙明分别承担60%20%10%的责任,各赔偿何志56617.4元、18872.4元、9436.2元;何志作为雇员,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承担10%的责任。

201334日,何志向恭城法院申请执行文君人身损赔纠纷一案。312日,执行法官查到文君在一银行有两万多元存款,并依法对其账号进行了冻结。执行法官心想着案件该是很快就能执结了,但当事人的一番话却让执行法官为难了:“这两万多元存款是我哥哥的死亡赔偿款,我哥哥前不久在矿山打工被炸药炸死了。这笔钱是我哥哥留给年迈的父母唯一的安慰,是以后用来赡养父母的”。执行法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文君家中的情况确实如此,除了哥哥的那点死亡赔偿款,家中几乎是一贫如洗。

326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把文君家中的情况一一向何志说明,何志听完后深表同情:“虽然文君的存款已依法冻结,我可以马上拿到钱,但这对于文君年迈的父母无疑又是一次打击,我不能拿这笔钱,等文君打工赚到钱了再把钱给我吧。”文君很感谢何志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文君在两年之内即2015326日之前把赔偿款连同利息共22353元交给申请人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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