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次疏导双方,深入细致调解,最终当事人双方各自愿意让步,并当庭兑现赔偿伤者林华9900元。
2012年8月30日16时许,恭城莲花镇湾里村15周岁女孩王兰驾驶邻村李强所有的电动车搭乘李玲由董家洞村往平安乡社塘村方向行驶至社塘村道时,遇董家洞村林华骑自行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华倒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兰未满15周岁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靠右通行,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华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则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林华受伤后立即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左侧颧骨多发性骨折、左上颌窦积液、头皮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6873.97元,王兰父母自行赔付了5000元,车主李强赔付了200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4月8日,主审法官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庭准备宣判,为慎重起见,法官试探性地再次做双方思想工作,经细心疏导、双方对赔偿数额自愿让步,达成了由王兰父母、李强分别再赔偿林华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2900元,林华不再主张任何赔偿权利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