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恭城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确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体现了法律的威严。
申请执行人罗善某、罗意某等与被执行人谭明某、罗宜某同属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化育村委乌石村的人,而且又是左右相邻的邻居。因门前通行问题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后经村委会和司法所的处理,相邻通行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2011年2月,罗善某、罗意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谭明某、罗宜某拆除建在争议通道上的水泥砖围墙,恢复通行。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相邻,被告在争议通道上用水泥砖围起,不但影响原告的通行,还给原告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不便,应予排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向恭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经过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明释法理,被执行人最终自行把围墙拆除。而后被执行人反悔,在拆除后不久,又自行把围墙围起,导致了原告的通行,给原告在生活、生产上带来不便。原告先后向村委会和当地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其帮忙解决纠纷,并向司法所寻求处理,都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原告无奈只能再次向恭城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建在争议通道上的水泥砖围墙,恢复通行。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服并提出了上诉。最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令被告谭明某、罗宜某拆除建在争议通道上的水泥砖围墙,恢复通行。
被执行人谭明某、罗宜某没有完全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走访,约谈,调解,未果,该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4月15日法院组织人员对执行标的进行了强制拆除。当天被执行人谭明某、罗宜某百般阻挠,不给执行员拆除围墙。经过执行员的耐心教育,明释法理,说明阻碍执行工作的严重性。被执行人听后,表示配合法院的工作,并当场答应会履行生效判决书,不再自行把围墙围起。
该案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如果不妥善处理,处理不及时,必将会导致矛盾扩大,引发更多社会不和谐因素,诱发其他事件的发生。恭城法院强制执行这起案件,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周围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