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明白了,法官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应当依法交付赔偿款!”4月19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不配合执行的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心服口服地把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2009年4月,孙明将自己两亩山场上的杂木卖给了同村的何华,何华则雇佣了何志、文君等人为自己砍伐买下的杂木。不料,2009年12月23日,何志被文君锯倒的大树砸伤造成身体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判决:孙明承担10%的责任,赔偿何志9436.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驱车来到被执行人孙明家中。在得知执行法官的来意之后,孙明不仅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而且态度蛮横,情绪非常激动——“我已经将山场上的杂木卖给何华了,何志是帮何华做事时受的伤,不关我的事,这个钱我就是不赔!”执行法官意识到孙明不履行赔偿义务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于是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明法理,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一一向孙明解释:虽然何志是帮何华做事,何华是雇主,但山场是您的,您是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的。经过法官耐心、通俗的解说,孙明终于有些明白其中的道理了,只是总有些不情愿。紧接着,法官又给孙明打了一剂感情针。“何志家里本来就很穷,现在受了重伤更是雪上加霜啊,家里还有几个孩子要抚养,您把杂木卖给何华得到了一笔收益,您就承担这10%的责任,帮帮何志吧。”本性善良的孙明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终于转变了认识:好,这个钱我赔,明天我就把钱送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