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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拒付女儿抚养费 法官联动执行促和解
作者:陆善男  发布时间:2013-04-28 11:15:59 打印 字号: | |

母爱是伟大的,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然而恭城县莲花镇的陈某却上演了一幕让人揪心的图景,不顾自己女儿的成长,拒绝给付女儿的生活费。

  该案的双方当事人系恭城县莲花镇人,申请执行人石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向法院提出离婚,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并判令女儿与石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女儿1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母亲每年都准时给付女儿的抚养费。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件发生了,女儿的父亲石某多次向陈某细说,女儿的抚养费应当给付了。可是其母亲却说现在女儿没有跟我生活,不属于我管的,没有必要给她抚养费。石某多次询问无果后,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此案涉及孩子的抚养费,对孩子的成长有不利因素,而且本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执行法官当即决定上门调解,尽快帮助孩子将抚养费执行到位。419日下午 ,执行法官驱车1个多小时赶到陈某所在的村子。为了更好地做其思想工作,执行法官邀请了当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来到陈某家。在陈某家中,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情之以理的细说,告诉其这是母亲应当尽的责任,同时还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并从伦理道德、传统美德、社会声誉等多个方面耐心说服教育。同时充分发挥执行威慑作用,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也从道德层面向其宣传父母抚养儿女是法律明确的义务。最终,在法律的威严和执行法官真情的感化下,陈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哭着对法官说:“我知道错了,我没有履行好母亲的责任,今后我会疼惜爱护自己的孩子,让其快乐成长”。随即陈某当场给付了2013年全年的抚养费1200元,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恭城法院成功和解执行这起案件,为孩子的第一时间拿回抚养费,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多了一份保障,是该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活动”的缩影。

 

责任编辑:陶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