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村民程康等三人为追讨赌债强迫他人下河洗冷水澡、逼迫打电话找人还钱。5月6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程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0月6日晚,恭城镇西河村25岁村民许波与本镇乐家村26岁村民程康伙同王建国、周家灿(均在逃)在恭城广场边一家茶馆赌钱。当晚,许波输了五千元钱无法兑现,便写了一张欠条,注明待其到中铁二十三局项目部结承包工程款后一次还清。三个月之后,程康等人多次讨要未果。2013的1月26日上午9时,许波到中铁二十三局项目部准备结帐时遇见程康,程康将许波捆绑带其到王建国家,并电话通知周家灿赶来汇合,程康等三人汇合后叫许波打电话找人拿钱来,等到晚上10多点钟,许波仍未找到人借钱,程康、王建国、周家灿每人拿把“开山刀”把许波带到本镇孟家大桥的河边,程康继续要许波打电话找人借钱,许波说找不到人借钱了。“找不到人借钱你自己到河里洗个冷水澡”,程康对许波说。许波见程康等3人都拿着刀,只好自己脱掉衣裤下到河里躺着。大约过了6分钟左右,程康又叫其上岸烤火,许波自己就打电话继续找人借钱,打完电话后讲确实找不到人借钱,程康等三人再次要许波下河洗冷水澡,过了5、6分钟后,就叫其上岸烤火。反复三次之后,许波打电话报警,骗程康三人已找到人借钱了,等会送过来,其3人听后就再没有要许波下河洗冷水澡了。大约过了十多分钟,一辆车开过来,程康等人以为是帮送钱的,后发现是公安警察,各自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程康伙同他人采用持刀、捆绑、威胁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