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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放学途中溺水身亡 父母及学校各担责五成
作者:陆俊书 周年斌  发布时间:2013-05-31 10:29:59 打印 字号: | |

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嘉会乡一学前班女孩放学回家经过一水沟时溺水身亡,女孩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该县嘉会新村小学赔偿受害人父母各项损失65848元的判决。

恭城嘉会乡甘家村现年30岁村民林松于2005617日与本村初中同学杨艳自由恋爱结婚,20068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林惠。聪明伶俐的林惠学习兴趣浓厚,三岁开始就读于距家约一千米远的新村小学小班,后升中班、大班、学前班,平时林惠上学往返沿公路边行走并有家人陪同,偶尔也超近路沿田间小路猪仔冲(地名)行走。20126月初,嘉会乡出现连续强降水。68日上午放学后,林惠与同学佳佳、露露等五人自行从学校返回甘家村,在途经猪仔冲水沟时,林惠滑倒落入水中,因无力自救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林惠的父母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与新村   小学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林惠的父母将新村小学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前几日,新村小学等大片区域均出现强降水,导致有关河道及水沟水位上升,林惠的父母林松、杨艳将林惠送往学校后,明知放学时间却未到校接林惠,对放学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不予高度重视,对林惠溺水身亡事故,存在相应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新村小学在当时出现强降水的天气下,理应预见到让未满六岁的小孩自行离校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确定来接林惠方可让其离校。新村小学疏忽了林惠放学回家途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对此具有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林惠父母及新村小学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林惠溺水身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分别为104620元、17076元、10000元,三项合计为131696元,双方应承担50%损失为宜,即各承担65848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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