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村民彭民伙同他人怀疑本村村民刘文光偷东西,并持刀进入其家,对其捆绑、殴打、威胁。5月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彭民、黄健、秀波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四个月、四个月。
2011年12月16时23时许,恭城镇洞尾村彭民家笔记本电脑及现金被盗,村上自行组织的青年巡逻队怀疑是本村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罚过的年轻人刘文光所为。彭民、黄健、秀波与巡逻队林小松、王毅、周超(均已判刑)巡逻到刘文光家门口时,其母亲急忙把门关上,彭民上前一脚把门踢开,其余的人手持砍刀冲进屋内寻找刘文光,被找到后,林小松用钎刀架在刘文光的脖子押出其家门口晒坪,强迫其与女朋友林小玉一同跪下,彭民、王毅、周超等人用脚踢,用皮带抽打,逼问刘文光是否偷了电脑和现金?刘文光不承认,彭民、黄建等人又接着拳打脚踢、用板凳打其胸部,其母亲上前阻拦,也被踢倒在地。后刘文光被迫承认偷东西,假供了一个同伙,自编了电话号码。彭民等人在无法打通“同伙”电话后,将刘文光反手捆绑,拉到河边的一个水坑边,强迫其下到坑里打翻身一次,见其不翻身了又进行拳打脚踢。见问不出真相,便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其带走。
案发后,彭民、黄健、秀波与其他同案犯通过其家属赔偿了刘文光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彭民、黄健、秀波持刀进入他人住所,并用殴打、捆绑、威胁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四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彭民、黄健、秀波犯罪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其家属主动赔偿了刘文光的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其谅解。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