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应予以准许。2013年6月3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陆婷与被告江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90后的陆婷与85后的江华分别在珠海、广州打工。2011年10月一天夜里,两人通过QQ聊天相识,聊得甚是开心,互相都觉得找到了知己。抵不过思念的煎熬,几天后江华便辞掉工作来到珠海与陆婷团聚。坠入爱河甚是甜蜜,2012年1月20日,相处不到三个月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闪婚后的两人并未甜蜜多久就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而且互不相让,有时候甚至互相拳脚相加。辞去工作的江华整天游手好闲,两人就依靠着陆婷的微薄收入过日子。日子越过越没有意思,2012年4月2日,结婚不到三个月陆婷便向江华提出要离婚。江华一气之下便摔门而去,离开陆婷回到了广州。这一分开就是一年,两人互相都没联系对方。2013年4月,陆婷来到恭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江华结束这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且经常争吵,难以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2年4月起分居,此后双方互不联系、互不来往、互不关心,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