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用小额诉讼审理程序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在恭城法院的首次适用。
2012年12月31日中午1点三十分许,原告经过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平安乡下山源村委黄毛坪村的住房时,被狗咬伤左小腿,当时原告就用修松山的刀打梁被告的狗跑回两被告的家中;随后找到被告刘艳与其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我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医药费376.9元,误工费262.05元,差旅费150元,共计788.95元。
立案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800元左右,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要求。在了解到双方的情况后,立案庭即刻将案件转审判庭,承办法官看过案件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承办法官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承办法官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法庭调解协商,原告当庭撤诉,至此该案当天立案当天审结。
这次庭审标志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开始从法律规定走向审判实践,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立、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